員工不辭而別是現在企業人力資源管理中比較頭疼的一件事。不少公司認為,如果公司要隨時辭退一個員工,應該支付一個月工資作替代通知金,那相應的,員工隨意離職,也應該支付一個月工資作補償。
但事與愿違,支付代通金辭退員工有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》第二十六條的法律支持,而員工支付補償暫時無法可依。更大的一個誤解是:公司提前通知辭退員工,必須符合法定的三個條件才行(《勞動法》第26條),這往往是很多企業忽視的。
這一現象并非時至今日才出現,在云揚風飛的記憶里十多年以前就有了,數量也未大增,平均每月兩三個左右,只是層面上卻出現了細微的變化,引起我的注意。
以往這類“人間蒸發式”離職基本集中在表現較差或一般的員工身上,因為做得一般般,待遇一般般,被上級的關心也一般般,他們認為自己要酒店似乎可有可無, 少了一個無所謂。離開這里或許會有一片新天地,我不再是今天的我了。時間長了,我們也總結出一點經驗,這類平時默默無聞的人是容易玩失蹤的,心里便做好了 思想準備,一旦真的發生,不會覺得太突然。當然從管理上我們也需要反思,是不是該重視的卻重視不夠,該培養的卻沒有培養,雖然沒有哪家酒店能重視所有人, 培養所有人,但至少可以給人一種重視他,培養他的感覺。這個花點功夫應該不難。
規范人事管理非常重要。在員工普遍高度自覺的情況下,這些管理看似沒有什么太大的作用。但是,一旦有心懷不軌的員工出現,假如公司沒有去實施相應的管理,將會給公司帶來巨大的法律風險。
員工不辭而別后,與企業的勞動關系并未必然解除,企業對該員工可按曠工處理,如已經達到規章制度所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,可以解除勞動合同。只有在 企業履行了解除勞動關系的程序并對該員工作出處理意見后,方可向該員工主張賠償損失。企業應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員工本人;本人不在的,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 收。直接送達有困難可以郵寄送達,以掛號查詢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。只有在受送達員工下落不明,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,方可公告 送達,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。自發出公告之日起,經過三十日,即視為送達。
如何避免員工不辭而別
直接上司主要應了解他離開的原因和真實的去向,不過對效果的期望值不能太高。打算離職的員工通常不大愛對直接上司講老實話,免得心生嫉妒,F在的年青人聰明極了,他們會盤算,你是我的領班,我跳出去做主管,你的心理會平衡嗎?建立互信才是這一次談話的首要目的。
部門負責人談話往往能給予離職人一定的承諾,遇到超越權限時可以第一時間請示總經理,這一步非常關鍵。如有必須,總經理也可以親自參加,以人為本的理念就是得想辦法留住盡可能多的人才。
人力資源部作為相對公正的第三方,旁觀者,也非常重要,有些部門內的矛盾員工不敢對自己的領導講,人力資源部可以扮演傾聽者的角色,幫助他們打開心中的糾結,進而指導部門改進人際關系和管理水平。即使該員工最終離開了,亡羊補牢,尤未為晚。
如果只有這三類人參與離職談話,且注意做好保密工作的話,通常能收到一定的效果,部分可走可不走的人是留得下來的。當然鐵了心的人除外,畢竟離職談話也不是萬能的。
假如好員工決定留下來,參與談話的人都應該忘記大家曾說過話,輕裝上陣,重新投入到工作中,只是酒店許下的承諾一定得及時落實,否則以后再沒人相信了。